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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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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的债务应该如何分担?

时间:2011-11-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经常会出现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突然冒出个债权人将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债务的情况。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总结,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协议离婚时私自对外欠债的一方故意隐瞒债务;2私自欠债的一方在协议离婚时确实已经把欠债的事忘记;3为了逃避债务,二人假离婚,把夫妻共同财富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

对于上述情况,就本婚姻律师的多年经验来看,法院一般会按如下原则处置:1优先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即除非能证明该债务发生时,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与债务人的配偶无关。否则,即便协议离婚也会判决由双方负连带责任;2审查债务是否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所负的原则。即如果该债务为一方私自对外所负,且并非用于家庭生活,则在清偿债务后可以按离婚协议追究另一方的责任,要求私自欠债方予以补偿。

通常,协议离婚时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而往往涉及到一方需要给另一方离婚弥补金。根据本离婚律师的经验,离婚当事人双方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需补偿金的数额、性质、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对于弥补的性质最好要写清补偿的原因,比方:由于男/女方获得了车辆,故需要给另一方现金弥补。对于支付方式,建议离婚双方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之所以本婚姻律师建议大家采用这种方式是因为,银行汇款可以留下相关凭据和汇款记录,发生争议可以可以直接到银行查询汇款记录即可。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建议大家约定“不按时支付时,需额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这样可以起到有效督促金钱支付方及时履行离婚协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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