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原则已形成三点共识:第一,要防止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将违章建筑合法化的倾向;第二,除非行政机关已作出明确认定,否则,人民法院不宜在判决书中认定建筑物是否为违章建筑;第三,违章建筑的既得收益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对于具体问题,各个法院意见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违章建筑本身,如果行政部门明确认定是违章建筑的,则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行政部门尚未明确为违章建筑,从利益平衡上来说,应当进行处理,否则易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对于预期收益,也应当从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没有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无论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明确确认为违章建筑,当事人请求对违章建筑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均不予处理。如果离婚后,当事人补办了相应合法手续,违章建筑成为合法建筑,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另行提出分割主张。对于违章建筑已经产生的既得收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违章建筑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人民法院不予处理,预期利益转为现实利益后,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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