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般说来,诉讼当事人委托了代理人的自己就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活动了但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能否离婚,取决于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往往掌握不准,难以就具体情节进行陈说、争辩和说明。因此,离婚案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的原则上自己还要出庭。考虑到某些案件的特殊情况,比方,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方便亲自到庭,因此,法律在原则规定外,允许有例外。但前述两项例外也略有不同,对于不能表达意志的当事人,不只可以不出庭,而且用不着提交书面意见;而对于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必需要有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提交给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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