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范围。
夫妻婚内确认财产的基础应该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应是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发生原因,在于共有人之间具有法定的共有关系,例如夫妻关系、家族成员关系或者合伙关系。[2]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共同生活4年或8年后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3],而在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中,则明确规定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共同生活而转化。该规定使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名下的财产一般为两种性质财产:一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部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正是这种规定,使得区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显得意义重大。如果财产权属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其享有的应是完全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具有对世性,应排除配偶另一方的妨碍行为。一旦财产权属被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物权人应为夫妻双方,两人均负有共同管理使用的权利,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法律将赋予权利受损害的一方享有物权上追索的权利。在实际的家庭生活中,一旦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配偶双方往往很难明确的区分出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财产的权属逐渐被模糊化。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内提起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之诉将起到明确财产状况及性质、为所有权人排除妨碍等法律上的作用。
从法理而言,所有权的确认之诉是法定之诉,是指对权属不明的财产进行确认,当然也应该涵括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的个人财产进行确认。婚内确权之诉不会使夫妻关系解除,共有基础不会丧失,也不会使财产的状况发生改变。因此,婚内一方提起的财产权确认之诉在法理上应完全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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