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4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05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07年初,张某发现李某欲将双方婚后购买的、登记在李某一人名下的一套面积为160平方住房转卖给第三人。该套住房的市值为250万人民币,其与第三人欲签订的合同价为100万元人民币,明显低于市值。除了上述住房外,登记在李某名下还有一套婚前购买支付首付款、婚后还清余款并取得产权证的单位房改房。为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避免李某与第三人达成交易并过户,使夫妻共同财产蒙受损失,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李某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产证共有权人一栏中,使其无法单方处分房屋。
法院认为,男方婚前购买的房改房为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理由为该房屋的性质为房改房,其本身就带一定的国家政策属性。男方在婚前已签定了购买意向书并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取得了事实上的物权,婚后的取证行为只是物权公示的需要而已。对于另外那套面积为
该案例属于我国《物权法》颁布后所涌现出的新型案例。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在不涉及离婚的情形下,另一方为了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登记方不理智行为的损害,所提起的婚内要求确认财产所有权并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增加共有权人的诉讼。
笔者自2007年底代理了第一起夫妻婚内确认共有权案件后,又陆续代理了多起,对于司法审判实践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中存在的问题体会犹深。通过此文,探讨一下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立案,诉讼费收取和胜诉后的共有权人产权登记变更瓶颈等程序问题,以期最大限度保护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