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确权诉讼的诉讼费到底应该是按件收取还是按涉案财产标的额来收取,这个问题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中并无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当中,除了前面谈到的法院立案难外,在诉讼费收取上,法院也经常会给当事人及律师提出难题,就是以高额诉讼费吓退当事人,大大提高当事人维权的成本,亟需纠正、统一。
在该《办法》中将应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主要为为六类案件: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行政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其中财产案件是按财产的比例分段累计交纳,其它大部分案件包括非财产案件基本都是按件收取的。
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婚内确权的诉讼应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相关的诉讼费用。根据该《办法》的规定,每件应按50元-100元收取相关费用。而按北京市为例,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非财产民事案件等诉讼受理费标准的通告(京发改[2007]1111号)非财产民事案件诉讼受理费标准,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婚内确权之诉应属于非财产的案件,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婚内确权之诉在法理上应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之诉。确认之诉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态;二是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因此,确认之诉并不像给付之诉那种具有可执行的内容,虽然所争议的标的呈现财产的表象,却无财产的实质。
第二、《诉讼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产案件是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来收取相关费用,婚内确权之诉的诉讼请求并不涉及到金融或价额的分割问题,按理也不属于财产案件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