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1996年6月,同为离异人士的阿明和阿丽经人介绍相识后,即以夫妻关系同居。随后,二人商量以阿明的名义购买一套住房,并一起进行装潢、添置物品。遗憾的是,双方没有如愿步入婚姻的殿堂,在2004年4月,二人因性格不和而分手。在此期间,阿明将房子卖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因拿不到卖房款,阿丽一气之下,将阿明推上了被告席,请求法院对购房款及装修、购物等费用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丽主张该房是其与阿明的共同财产,但没有证据证明,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被告阿明对该房有处分权。关于装潢及购物的费用问题,被告阿明认为是其本人出资,但原告持有相关票据佐证,同时本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被告阿明给付原告阿丽相应的折价款。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正如上述案例中的原被告双方。两人之间一旦发生变故,其凸现出来的法律问题,就有可能显得不近人情,难以让人接受,特别是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的纠纷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中有明确表示:“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笔者看来,要想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的方法就是办理结婚登记,拥有法律保障。那么在非婚姻状态下,同居者分割财产时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清点和估算财产,确认产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份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也就是说先把私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分开,清算出各自的私人物品。而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共同购置或拥有的家具、家用电器、房产、汽车等,如果当时双方没有做任何约定,从理论上讲,应该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的(如家用电器、家具等),则应通过协商解决。
其次,合理分割财产。当双方涉及到产权问题时,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譬如,某男经营着一家产权为其女友的餐厅,这个餐厅从理论上讲应该属于女方,可女方没有直接参与经营,也不懂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餐厅分给女方,她不但不能从中直接获得利益,还潜藏着可能因经营不善而赔钱、负债的风险。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把餐厅分割给男方,同时补偿女方相应的损失。合理的财产分割,与前面的清算和确权一样,当事人在请求法院在处理非婚姻状态下的财产纠纷时,理性的对待也很重要。
目前,通过银行贷款支付房款,是大多数购房人的首选。购房之后贷款人都承担着每个月向银行还贷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般夫妻婚后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婚后的还贷几乎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大部分人认为,房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非产权人一方也应当享有部分产权。
其实,这里涉及到民法理论中物权和债权的关系。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之后即成为产权人,对于其所购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权益。其用于支付房款的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上是与银行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从表面看,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行为也为房屋产权的取得在做贡献,但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仅仅是在偿还银行的债务,与房屋产权的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改变房产作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属于其个人债务,对于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