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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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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第三者离婚,如何分配财产

时间:2011-11-10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夫妻因第三者离婚,如何分配财产


2001年,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对过错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是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这一条的规定,一时间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有很多人产生了误解,认为只要是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有婚外情的一方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观点,社会产生了新兴行业:私家侦探。很多家庭出现感情危机后,一些家庭成员不惜花费重金聘请私家侦探调查、收集配偶的所谓的过错行为。一旦掌握到了重要证据,就认为自己手握尚方宝剑,能够在离婚中掌握主动权,并在财产分割时享有获赔的权利。

对于此观点,早已有法律界的专业人士提醒广大市民(如:贾明军律师著:《离婚红宝书》),婚外情获赔的情形只限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


所谓同居,必须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即使是收集到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赔偿的数量、如何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第三者介入是一种违反社会主义婚姻道德、妨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往往导致合法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离婚。对于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有的虽属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如果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采取积极措施,断绝有过错一方与第三者的联系,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其不正当的离婚要求是错误的,尽量调解和好;也可以驳回起诉,给进一步进行调解工作创造条件,以观后效;对调解不成,可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效的,应认真仔细地做好无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争取调解离婚,但不能强迫。调解和好、离婚都不成,那么除应在庭上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对有过错一方及第三者给予行政处分,待处理后再行判决离婚,同时依法支持、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尽量的照顾。 



一、因第三者离婚、因第三者介入,要求起诉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交双方的户籍身份信息,原告必须出示原件,被告可以是复印件。
2、提交双方的婚姻登记资料,可以是结婚证或是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3、提交两份离婚诉讼状,法院一份,被告一份,若要追究配偶有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状一并要求,否则不能单独的另提。
4、提交配偶有第三者的相关证据。
5、诉讼法院一般为婚姻登记地。
二、有第三者离婚、为第三者离婚
1、因第三者引起的离婚纠纷,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介入他人婚姻,并实施了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致使他人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2、关于第三者的界定,实践中认为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第三者必须是婚姻关系以外的人。
2)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必须明知对方是有妇之夫或有夫之妇而与之发生或继续保持不正当关系。
3)客观上必须具有介入他人婚姻的行为,即第三者与夫妻中的一方在客观上有社会公共生活规则所不允许的越轨行为,并造成了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后果,引起离婚纠纷。
4)第三者介入侵害的客体是合法的婚姻关系。
3、对于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有的虽属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夫妻不和,但如果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应采取积极措施,断绝有过错一方与第三者的联系,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其不正当的离婚要求是错误的,尽量调解和好。
4、也可以驳回起诉,给进一步进行调解工作创造条件,以观后效;对调解不成,可判决不准离婚。
5、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无效的,应认真仔细地做好无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争取调解离婚,但不能强迫。
6、调解和好、离婚都不成,那么除应在庭上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对有过错一方及第三者给予行政处分,待处理后再行判决离婚。
7、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三、第三者离婚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第三者
1、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依法支持、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尽量的照顾。
2、在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等方面,应多照顾无过错一方,并可判决有过错方给于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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