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婚姻律师在法院代理了一起诉讼离婚案件。案件并不复杂,代理男方丁某(化名)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邢某(化名)婚姻关系,孩子由男方抚养并依法分割财富。但庭审中被告的律师却有失水准地突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反诉状,要求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5万元。看到对方律师放下如此低级的错误,本律师连连摇头,感觉对手急需提高专业水平。
众所周知,反诉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规定,即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以本诉原告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旨在对抗、吞并或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且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因本诉的消灭(主要是原告撤诉)而消灭,法院依然要对被告提出的反诉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那么结合离婚案件的特点来看:1婚姻案件主要是涉及人与人身份关系的诉讼,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故根据《婚姻法》理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仅审理原告在起诉书中所提及的诉讼请求,而要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如何抚养、财富如何分割等方面全面进行审理,并结合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过错而做出全面的判决。由此也可以看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做法决定了无论原告是否提出反诉,都不能达到抵消、吞并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2离婚案件中,原告最基本诉讼主张的离婚,而原告如果反诉要求赔偿,并不能抵消原告这一基本主张;3假设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撤诉,那么原告的涉及赔偿的反诉当然不能继续审理。因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明确规定: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依据婚姻法第34条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所以,如果原告撤回离婚诉讼,法院继续审理原告的赔偿反诉将直接违反该规定,造成法律逻辑的抵触。
由上述理论可知,诉讼离婚案件中,原告是不能提出反诉的这是一个基本的法律知识,也检验一名离婚律师是否专业的试金石。本案中,法官看到原告律师提交的反诉申请后当即退回,并告知其要好好学习下婚姻法。
很多离婚案件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往往以为接下来的工作就都交给法院,自己单等法院的开庭通知就可以了其实不然,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料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作为原告在诉讼离婚立案后,至少有如下工作要做:
1及时了解离婚案件的承办法官是谁,有可能的话要了解这位法官的办案风格。终究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同法官的审理风格和习惯会有很大不同,自己认为很重要的问题在这个法官眼里也许根本不算回事儿,而在另外的法官眼里可能就会予以考虑。因此,如果可能的话,要了解承办法官的办案风格。这方面,专业婚姻律师由于终年与各个法院中专门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打交道,因此会熟知每位法官的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准备诉讼战略,这样往往会对官司打得好坏会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
2需要做财产保全的案件,一般要在确定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后由该法官来办理。如果你没能及时与承办法官去的联系,往往会造成法官接到案件后便通知了原告,被惊动的原告很有可能先你一步把重要财富做了转移。而你此时再提出财富保全申请已失去实质意义;
3如果你需要提交证据,可以考虑尽早交到承办法官手中。虽然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坚持中立与公正,但法官也是人,有时在开庭审理前先向其提交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多少还是会对法官的判断发生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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