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肖某双方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 法院认为。郭某要求与肖某离婚并自愿对小孩承担抚养义务,肖某表示同意郭某的该项诉讼主张,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对夫妻共有的商品房,因郭某、肖某在2010年5月6日的离婚协议书中已作约定归女方所有,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郭某、肖某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约定房产归属,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没想到离婚诉讼中被判按协议履行。日前,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郭某与肖某离婚;婚生儿子由郭某独自抚养,自愿承担该小孩全部抚养费;夫妻共有商品房归肖某所有。
现在该男孩跟随郭某的母亲共同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郭某和肖某双方在2000年1月7日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结婚。2001年8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双方购买了一套位于吉水县城的商品房,同时还购买了吉水县城的一间店面。2005年,郭某以需要资金归还夫妻共同债务即银行贷款为由,已将该店面转卖给他人,并已料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双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由于关系和睦而无法共同生活。2010年5月6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郭某起诉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房产归属约定无效,该商品房是夫妻存续期间所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富,应双方平分。肖某辩称,财富处置按2010年5月6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其他财富可根据需要由双方自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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