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 罕见情况:另一方已知有存款并且知道相关储蓄信息的情况下。以银行转账方式取会留有流向痕迹)口头上声称该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实际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
法院一般是不受理调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的一方声称取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进行辩驳时,处置对策:离婚案件。可以从以下4点入手反驳:
时间长短决定了消耗数额,第一、 存款取出的时间。以及取款的动机。
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消耗殆尽。第二、存款取出的数额。
用于反驳和抗辩。第三、 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
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另一方资金流金情况。第四、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
法院处置财富,一般而言。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数额为准。不能证明现存财富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富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耗完毕”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吃光、喝光”赌博输掉”法院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但该债务发生后,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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