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离婚律师办理离婚案件多年,自认为在诉讼离婚中举证问题不容忽视。但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常会看到缺乏诉讼经验的一些当事人无视举证期限的规定,超期举证而造成其所提交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
所谓举证期限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责任的期间,在举证期限内当事人应该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举证期限的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法官往往采取灵活方式处理举证问题,比如可以在向离婚案件被告送达起诉书时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适时指定举证期限。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离婚案件就要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中关于举证期限的规定是三十天,且在开庭审理前要完成此程序。为此,本婚姻律师提醒每一位正在诉讼离婚的当事人一定要牢记法官所确定的举证期限,及时提交诉讼证据,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多离婚案件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立案后往往以为接下来的工作就都交给法院,自己单等法院的开庭通知就可以了。其实不然,根据本离婚律师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的经验,作为原告在诉讼离婚立案后,至少有如下工作要做:
1、及时了解离婚案件的承办法官是谁,有可能的话要了解这位法官的办案风格。毕竟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同法官的审理风格和习惯会有很大不同,你自己认为很重要的问题在这个法官眼里也许根本不算回事儿,而在另外的法官眼里可能就会予以考虑。因此,如果可能的话,你要了解承办法官的办案风格。在这方面,专业婚姻律师由于常年与各个法院中专门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打交道,因此会熟知每位法官的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准备诉讼策略,这样往往会对官司打得好坏会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
2、需要做财产保全的案件,一般要在确定离婚案件承办法官后由该法官来办理。如果你没能及时与承办法官去的联系,往往会造成法官接到案件后便通知了被告,被惊动的被告很有可能先你一步把重要财产做了转移。而你此时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已失去实质意义;
3、如果你需要提交证据,可以考虑尽早交到承办法官手中。虽然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要保持中立与公正,但法官也是人,有时在开庭审理前先向其提交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多少还是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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