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婚姻家庭关系概述
(一)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婚姻是为人类社会制度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家庭是以
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就是
婚姻双方、家庭成员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
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和其他亲属关系。
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又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因此,有关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于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条件以及离婚以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等问题,都属于夫妻关系的内容。家庭关系基于出生、结婚以及其他原因发生,又因为离婚、家庭成员死亡、拟制血亲关系解除等原因而消灭。因此,关于确认家庭成员的身份,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及其产生、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事项,均属于家庭关系的范畴,由
婚姻家庭法予以调整。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包含人身关系,又有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最主要内容,财产关系多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处于从属地位。因此,
婚姻家庭法应当属于身份法。这一显著特征决定了
婚姻家庭纠纷的特征及其解决的方法与一般商事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
(二)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原则
1.
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作为
婚姻家庭法的首要原则,是指
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
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约和其他干涉
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
婚姻来索取财物。
2.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
婚姻形式。按照一夫一妻制,任何人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偶。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是指男女两性在
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例如,男女双方结婚以后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双方共有;男女双方在赡养父母方面义务相同;继承发生时,男女具有同等继承权;等等。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与男女平等是完全一致的,并不矛盾。几千年的男尊女卑思想以及人身依附的观念,对现实社会中的一部分人还存在一定的影响。因此,提倡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具有明显的实践意义。
5.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是按照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人们的生育行为进行计划调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合理安排第二胎生育,禁止三胎以上的多胎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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