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与高一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4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听力不好,社会认知能力差一些,瞒着原告家人的情况下,偷偷领了结婚证。双方婚前没有感情基础,轻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原告还时常殴打原告,原告身上多处受伤,原告把租的房子玻璃都砸碎了结婚证也撕了双方感情很不好。婚后原告仲秋节、春节也未给原告娘家送节礼。2010年11月份原告父亲住院期间,原告11月12日上午在原告娘家殴打原告,原告头上起了一个大包,原告96岁的爷爷被吓得在沙发上躺了十几天。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后,一直在娘家居住,至到现在原告一次也没来看过。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离婚。
笔者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原告与原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双方经人介绍认识,认识后原告在原告的哄骗下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原告还时常殴打原告,原告身上多处受伤,原告还在家里乱打乱砸,撕烂结婚证,过节原告也不去原告娘家看望老人。双方感情很不好。原告父亲住院期间,原告还在原告娘家殴打原告,致使原告受伤,原告96岁高龄的爷爷也被当时场景吓坏了原告在娘家被打之后,原告才告诉家人她经常挨打,自那以后,原告一直在娘家居住,双方分居已尽半年,原告一次也没来看过。原告还发短信用非常恶毒的语言辱骂原告,从短信内容也看出原告同意离婚。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结束这已死亡的婚姻,特向贵院起诉离婚。
二、原告不应返还彩礼,婚前嫁妆应归原告所有,婚后财富依法分割。原告具有过错,应少分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只有三种情况才可以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一)双方未料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料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此原告不应返还彩礼。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应准予离婚,共有财富依法分割。
笔者代理原告已在调解方面做了允分准备,最后法院调解结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也摆脱了婚姻的枷锁,调解结案也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注:婚姻案件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没有感情破裂的允分证据,如调解不好,法院一般判决不离。律师代理原告,应从调解方面下功夫,争取调解结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魏广存律师自2001年从事律师工作,现执业于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十年来办理案件400多起,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业务特长: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房地产、法律顾问、刑事代理及辩护。
. TAG: 诉讼离婚 财产转移 财产分割 分割原则 上海法院 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