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关系身份共同生活,期间发生债务须共同承担。1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原告林某和第二原告梁某共同归还原告傅某借款本金8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3日第一原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原告借给了第一被告13万元,有第一被告出具的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还,已归还原告借款45000元,其中3万元原告出具了收条给被告,另有15000元原告未出具借条给被告,至今欠原告本金85000元。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另查明,二原告系同居关系,并生有一男一女。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原告欠原告8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借据合同并未对利息予以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故对原告的利息诉请,不予支持,第一原告认为二原告自愿解除非法同居,二原告间不存在身份关系。该院认为,二被告不论是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第一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二原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原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置,应当由二原告共同承担归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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