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两类。
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如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范围内的财产即属法定特有财产。
约定的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对夫妻在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用协议的方式作出约定的那部分财产。
特有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
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