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4"适当弥补"规范如何界定?<<对此。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可否要求分割使用权?
对该问题,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采取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婚前,如果一方是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归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归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置。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使用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2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在该问题的处置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生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损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3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弥补?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弥补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弥补。
4"适当弥补"规范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
同丝有同藕,异心无异意〈
白头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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