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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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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富财产如何分割?

时间:2011-10-22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夫妻共同财富财产

【摘要】法律规则的夫妻共同财富财产制度是一种夫妻间的法定财富财产制,适用于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富财产制停止商定或其商定无效时,按照法律规则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富财产制,是对商定财富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夫妻共同财富财产

一、夫妻共同财富财产的法律规则

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财富财产,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

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财产,有对等的处置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富财产,归夫妻共同一切:

1.工资、奖金;

2.消费、运营的收益;

3.学问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则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富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则的其他应当归共同一切的财富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富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践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二、夫妻共同财富财产的特征

1. 夫妻共同财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构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富财产的主体。

2. 夫妻共同财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富财产,婚前财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 夫妻共同财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富财产,既包括夫妻经过劳动所得的财富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富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则为个人特有财富财产的和夫妻商定为个人财富财产的除外。

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富财产权益的获得,而不请求对财富财产实践占有,假如一方在婚前取得某项财富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践获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富财产。同理,假如在婚后出版社容许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富财产。

4. 夫妻对共同财富财产享有对等的一切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益,承当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一切的财富财产,有对等的处置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商定外,应当获得对方的同意。

5. 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富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富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详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则:“对个人财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富财产难以肯定的,主张权益的一方有义务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富财产处置。” 

6. 分割夫妻共同财富财产,准绳上应当均等分割。依据消费、生活的实践需求、财富财产的来源等状况,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财富财产的详细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绳判决。

7. 夫妻一方死亡,假如分割遗产,应领先将夫妻共同财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一切,其他的财富财产为死者遗产,依照继承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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