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手续的办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如是一方提出离婚,可直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协议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协议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一般要包括同意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三大方面)。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如果双方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外地居住,而暂时居住地民政部门一般不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必须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诉讼离婚
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
1、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相同,且居住在户口所在地。提出起诉的一方持身份证、对方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起诉状及财产证明去当地法院立案即可;
2、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相同,一方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外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在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在户口所在地的一方提起诉讼,可在本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对方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3、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相同,均居住在外地且超过1年,一方提起诉讼,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在本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4、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居住在一方户口所在地,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5、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各自居住在户口所在地,乙方提起诉讼,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出。
6、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一方离开户口地超过1年,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提起诉讼;对方提起诉讼,在离开户口所在地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提出。
7、离婚双方户口所在地不同,均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1年,向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在提起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起诉一方也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涉外因素的离婚
1、在国内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起诉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婚姻登记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办理离婚。
2、在国外办理的结婚登记,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定居国法院起诉离婚;定居国不受理,在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3、中国公民婚后分居国内外,国内法院有权管辖,双方均可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立案起诉。
4、外国人与中国人离婚,外国人提出离婚,在中国公民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人提出离婚,在户口所在地法院办理离婚诉讼。
四、一方失踪,对方离婚
向“失踪”人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裁判文书等。这种方式很好的解决了“玩消失”等行为造成的离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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