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逾越八年,所有财富均为共同财产?
首先要声明一点,现行的婚姻法》早在2001年就进行了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与新的婚姻法》相抵触的局部,也随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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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置财富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第六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富,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富”一方婚前财产经过“8年”即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富”规定,因为“催生”傍大款”这种带有功利色彩的婚姻现象--所以早就被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有这种误解的人,因为在脑海里,还停留着我国2001年修正之前的婚姻法》内容。
因此,自2001年婚姻法修正以后,一方的婚前财富不再因结婚年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富。依照这个原则,只要能证明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多少年,婚前个人财富都是个人财富。同样的结婚后所得的财富,只要是婚姻关系存期期间的财富,原则上都算是夫妻共同财富。
但现行的婚姻法律法规也体现了弹性的一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财富,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双方可以在婚姻里头“约定”一方婚前财富转化为共同财富需要的年限”这样一来,法定的婚姻财富制度就转化为约定的婚姻财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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