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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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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分割原则和比例份额如何?

时间:2011-10-1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离婚律师点击:

上海法院起诉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房屋?

   夫妻感情不和,起诉上海法院,法院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这个问题不少离婚夫妻面临的难题,钟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举例解答如下:

  上海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男女平等、照顾子女、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也要遵循这些原则来分配。

  例如:上海浦东新区的张杨路777号403室的房屋是老公王先生和老婆李小姐婚后共同购买,房屋总价450万,没有贷款,夫妻双方有一个孩子,今年8岁。由于感情不合,夫妻准备离婚,又不能协商一致,妻子委托律师起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陆家嘴法庭审理,请问此套房屋归谁所有?

   夫妻共同所有,原则上夫妻都有权主张所有权,并要补偿市场价值一半的价格给未拿房子的一方。如果老公想要房子,那至少要支付225万给妻子,如果老婆想拿房子,就要补偿225万给王先生。如果夫妻双方拿不出这么多钱,那么法院可以组织拍卖此套房屋,就拍卖后的价格双方分割。

  钟涛律师认为,在离婚诉讼中,涉及房产分割问题比较复杂,特别是涉及拍卖夫妻共同财产房屋的时候,纠纷比较的多,律师可以更好的给你争取合法权益。

网站声明:《上海法院起诉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房屋》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钟涛律师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钟涛律师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纠纷、离婚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15800502572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最大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婚前个人出资购买使用权,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产权,产权归属及如何分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婚后共同出资,登记在夫妻与子女名下,产权归属及如何分割?

《上海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问题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后又将该房出售,则所得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

答: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人登记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三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屋视为三人共有财产。即使该共有房屋被出售,亦不能改变其共有的性质。因此,所得售房款应保留未成年子女应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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