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多少与受诉法院所在地、居住地相关-上海离婚律师
【客户咨询】
上月我在苏州一路边候车时,被一辆牌号属于苏州的小车甩出的石子打中了左眼,造成伤残。现车主 只付了我住院期间的费用,就什么都不管了。我是外地人,但是在上海居住了10年了。请问,我到哪个法院起诉才能得到更加合理的赔偿?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人身损害是典型的侵权案件,习惯的做法是将争议提交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本案不仅仅是事故发生地 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 法院也有权管辖。
选择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将直接导致赔偿标准的差别。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多项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的。不同的城市,标准相差很大,
由于你在上海工作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同时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不管你到哪里起诉,因你的住所地上海市的赔偿标准比苏州市的高,所以,你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关的依据,要求法院按上海的标准来计算。
法条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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