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约定忠实义务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结婚协议,通常是指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之时,对结婚后双方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结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协议目的;结婚之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家庭财产支配及归属约定;对赡养父母所作约定;对子女抚养所作约定;基于双方好恶而约定的行为限制等等。
如男女双方在结婚协议中约定:夫妻之间应互相扶持,互相信任,相互忠诚,互敬互爱,孝敬双方的父母,相互尊重对方人格;不隐瞒,不欺骗,遇事相互商量;不吸毒,不赌博,没有不良爱好,不实施家庭暴力,不虐待家庭成员;不准出轨,不得有婚外情,不得出入色情场所,更不得包养情人。上述约定,如有违反,应支付对方违约金或赔偿精神损失。
针对结婚协议这样的约定,是否受法律保护?如男女一方在婚后违反,另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精神损失?法院是否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为此,有人认为:结婚协议中所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并不违反婚姻法相关规定,法律应当认可该协议的效力。同时,《婚姻法》也允许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夫妻财产的处理方式,法律不应对忠实协议有所干涉,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即“法不禁止即自由”。
鉴于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
《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沦,已明确:
1、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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