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把房子送人就可以逃避抚养费吗-上海离婚律师
【客户咨询】
2007年7月,我和丈夫冉某通过诉讼离婚了。经过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我们共同拥有的房子一人一套;12岁的孩子归我抚养,冉某答应每年支付7200元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可是,冉某只给了我一年的抚养费,以后就再也不给了。他解释说自己经济困难,只能给我这么多。2009年4月,我去找冉某要抚养费,这次他说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子都送给了别人,所以,不会再给孩子抚养费了。后来我去房产管理部门打听,才知道冉某的确在2009年2月将自己的房屋过户到了他姐姐名下。我知道冉某这么做就是为了逃避给孩子的抚养费。冉某的赠送行为我能干涉吗?真的打起官司来,法院能支持我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冉某将名下的房屋无偿赠送给姐姐,且办理了过户手续,造成自己“身无分文”,从而逃避抚养费的做法是错误的,也是行不通的。因为离婚后,冉某付给孩子抚养费是他的法定义务,理应履行。如不履行,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冉某到时未付,等于他欠了孩子的钱,他与孩子之间便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孩子是债权人,冉某是债务人。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表孩子对这种假赠与真逃债的做法行使撤销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据此可知,冉某无偿转让房产,致使其无法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你有权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冉某的赠与行为。
还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法律规定,你应该在得知此事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法院才会支持撤销冉某赠与行为的要求。如果超过一年,法院就不再受理,孩子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失。因此,你要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以免超过了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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