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纠纷-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客户咨询】
母亲在我婚前购置一处房产,产权人是我母亲.我婚后产权变为我个人,因媳妇不孝母亲又将房产产权变回自己.之后母亲因病去世,父亲办理了继承,但在父亲办理继承过程中公证书地址笔误写错,被媳妇诉至法院,被判决撤销产权.1.请问现在的房产是不是我与媳妇的共同财产?
2.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您母亲将其购买的房子,在您结婚后,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在您的名下,属于您婚后因赠与所得财产。
2、如果您母亲没有明确说明该房产仅赠与您自己,那么该房产应属于您夫妻共同财产。
3、后来,因媳妇不孝,您母亲又把该房产变更到她自己名下,其实是撤销了赠与。
根据《合同法》: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您母亲撤销赠与的理由成立,那么自该房屋再次变更至其名下之日起,该房产又成为您父母夫妻共有财产。现在您母亲去世,那么该房产一半属于您母亲,另一半属于您父亲。属于您母亲的那一半由您和您父亲及您的其他兄弟姐妹共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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