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购房,分手起纠纷如何分割房产-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分析】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在此期间以女方名义购房,后双方关系恶化,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搬出腾房,男方主张有共同出资,房屋应为共同财产,拒绝搬出。
在一审中因男方未提供相应出资证据,法院判决男方搬出。男方不服上诉,二审中男方向法院提供了光盘、照片、收据、中介合同等多份证据,但二审法院认定这些证据未按时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女方也予质证,不予认定,驳回了男方的上诉。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日常在网上、电话、现实中律师解答咨询其实大多如同学生在做题,咨询者列出自已认为的相应事实情况,律师按这个情况进行法律结果的预测和分析。其实,实践比这个要复杂得多,首先是如何在法律上证明咨询者自已所说的那个事实就是个大问题。如果真那么简单,大多也没必要让法院开庭审理了。
大多数打到法院的案件,双方对事实的认定往往有差异的,证据的作用就是证明对主张方有利的事实,如何寻找证据、如何使用证据、如何质证都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经验,这里面的很多东西是书本上没有的。所以,不要指望比较复杂和有争议的案子能通过几个咨询绝对解决,那只供参考。
从本案来看,男方准备证据不充分、提供证据不及时、未适当反诉,其应对策略明显缺乏诉讼经验的技巧,和其败诉是有重要关系的。当然,对于《证据规则》规则本身,我也有异议,以后总结一下再与法律界的朋友交流。
希望大家没有机会碰到要到法院诉讼的争议,如果遇到了,一定要重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自己主张的举证责任,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一中院认为,本案在一审开庭审理中,小张曾明确表示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对小刘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故一中院据此认定,小张在一审中放弃自己的举证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另外,一审法院依据小刘提交的房屋产权证及银行的还款凭证判决小张腾退房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