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儿媳要求分割婆婆房屋动迁款,因不是同住人败诉-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分析】
1、2006年11月11日,朱小姐和徐先生结婚。
2、同年11月23日,朱小姐将其户口迁至上海市翔殷路1059弄的某套房屋内,该房是其婆婆张女士于1995年买下的售后公房,小两口也并未实际居住在该房内。
3、2007年12月,翔殷路房屋列入动拆迁范围;张女士及丈夫和儿子作为安置人口,于2008年1月共获得动迁款人民币776,090.80元。而在2008年1月9日,朱小姐和徐先生经法院调解离婚,按调解协议约定,朱小姐应从系争房屋内迁出。
4、2008年4月9日,朱小姐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认为张女士一家隐瞒动迁经过,而自己是同住人,要求分割动迁安置192772.7元。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朱小姐的户籍虽在被拆迁房屋内,但在离婚调解时,朱小姐已同意从该房内迁出,同时根据房屋来源,朱小姐不具备翔殷路房屋的同住人资格。故朱小姐要求分割动迁款的诉请,依法无据,杨浦区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不予支持朱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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