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高院认为,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由于按94方案购买公房只能有一个产权人,而其他同住人、工龄人、职级人等均可主张成为产权共有人,但如果这些人不主张这个权利,则产权只归产权登记人所有。所以,在产权登记人死亡后,其它具备主张产权条件的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后两年内提出,如逾期提出,则产权归产权登记人的继承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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