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动迁后,继承人主张动迁款的处理
上海高院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未声明放弃继承,且系争房屋权利未发生变动的,系争房屋的权属归继承人共同共有,继承人的确权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可依法确认各方的权利份额。但系争房屋已动迁的,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动迁利益受侵害之日两年内主张动迁利益。
该条是针对诉讼时效而言,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该条将被继承死亡后房屋动迁分为两种情况处理:第一种情况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而且房屋权利没有发生变化,则房屋产权归所有继承人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分割。第二种情况是房屋已动迁,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主张动迁利益,比如,父母死亡后,其名下产权动迁,大儿子取得了动迁补偿款,其他的子女如果要求分割动迁补偿款的话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大儿子取得动迁补偿款两年内主张权利,逾期则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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