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耿 ,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 X,
原告:余 ,女,1981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事务所律师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808室;
联系电话:15800502572
被告一:陈 ,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联系电话:
被告二:翁 ,女,1984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31010 6065,住址:上海市卢湾区永年路 ;
被告三:昆山宜好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10万元整;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补偿金,共计27万元整;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a1] 。
事实及理由:
2009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通过昆山宜好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作为中介,签订了《房屋销售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昆山市花桥绿地国际家园绿地大道259弄9号602室房屋,房屋总价445000元,税费各自承担。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签订销售协议之前,原告质疑为何其妻子没有来签字。第一被告辩解说:妻子临时有事来不了,卖这个房前他们已经商量过了,同意以此价出售给原告,他可以全权代理,并且之前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的其妻子的签名也是他代签。
被告当场出示结婚证原件,买房及入户的全部手续文件,并当场与妻子电话确认,被告一信誓旦旦的说如果出现什么问题他一个人愿承担全部责任。协议签订后,被告一当场交付房屋钥匙。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与被告一起到物业、水电煤相关单位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当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原告购买该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相关装修,原告一家人实际入住至今。
2010年3月30日,被告二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一与原告签署的上述《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要求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2010年6月3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向被告返还房屋。
本案房屋买卖的无效,完全是被告的过错行为所造成,从被告一开始的故意欺诈,到后续的提出涨价要求,最后拒不认账,这种过错是显而易见的。并且被告一与被告二系夫妻关系,利益捆绑在一起,明显属于恶意诉讼之行为。
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提供房地产买卖服务的机构,本身应该利用其专业知识,为客户避免风险,减少纠纷,维护利益。但是本案中,中介公司根本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一在出卖争议房屋当时故意让其妻子不来签字,事后为了追逐利益,不断提出涨价要求。在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利用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提出合同无效退房的要求,实属有失诚信之行为。有鉴于此,原告认为,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和交易秩序,被告应对其背信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赔偿因出于其主要过错原因导致合同无效而给原告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定金返还、房屋差价损失、装修损失以及搬家费用等等,共计27万元。被告二与被告一系夫妻关系,其在整个事件中起着共同作用,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诚信和交易秩序,被告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予以公正审理。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年 月 日
附录:
1、本起诉状副本一份;
2、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3、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
4、房款收据复印件
5、物业居住证明、物业费、水电煤气费复印件
6、被告结婚证复印件
7、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
[a1]经济补偿金中就应该包含前一个案件的诉讼费用了,包含这次的鉴定费是属于诉讼费用的,不必单独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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