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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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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外遇被另一方知道拿到证据并起诉离婚,请问财产还会被有外遇方平分吗-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0-7-18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一方有外遇被另一方知道拿到证据并起诉离婚,请问财产还会被有外遇方平分吗-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首付是婚前财产,贷款是共同还款视为共有财产,即使女方出错了也不能剥夺财产的权利要看你们协商协议的结果了,找法院也只是协调,女方主张权利的话婚后财产还是一家一半的 。你说的所有都应该平均分配。除非法院另判。
因为法院判决离婚分割财产时,会考虑过错方与无错方。
不难看出,首付是男方付的,但究竟是谁付的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为了以后结婚所用并在以后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一看到婚前买的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对于房产证登记在男方名下不影响共有关系.对于男的支付房贷女的维持家用,这并是夫妻财产约定制,此制度是对所有权作出约定,而你们只是约定经济用途上的分工,所以她的工资当然属于共同财产之一部分.如果离婚,可以约定是由男的享有房子给女方相当于房子价款一半的补偿,如果约定由女的享有房子那么女的就要给男的相当于房价一半的补偿,而且实践中会对支付首付款者比一半还要多一点点的补偿.如果都不愿意享有现有房子,那就把房子变卖后,对价款作出平均分割。
离婚损害赔偿的确定标准

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也就是说在法定情形之下,离婚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比较的原则,在现实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在《婚姻法解释(一)》中对此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仅适用于夫妻因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既然《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2.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等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婚姻法》第46条赔偿范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3.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由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未离婚谈何离婚损害赔偿?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根据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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