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有外遇离婚男方有赔偿吗-上海离婚律师
【客户咨询】
结婚不久,发现老婆与钱男友保持联系,并且去开了房间,我想离婚,可以要求老婆赔偿吗?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1、持续发生的婚外情,包括同居和重婚两种。同居,严格的说,不要求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需要同居双方持续、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即可成立同居关系。重婚,应当以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登记为成立条件;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应当以重婚论。针对这类情形,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收集同居者租房合同、购房合同、同居住所物业管理材料、小区居委会居住登记等方式证明过错方过错行为。
2、间断发生的婚外情,包括一夜情、多次发生性行为但不同居等情形。这类婚外情共同的特点是婚外情双方不同居,甚至没有固定的性交场所。无过错方对此很难举证。再次强调,雇佣所谓的私家侦探跟踪,得不偿失:一般的,私家侦探充其量能收集到婚外情双方共同进入某宾馆的证据,很难收集到其发生性行为的证据;更何况,有些调查公司,连这种证据都收集不到。相对高额的费用,这些证据微不足道。
1、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损害赔偿范围有限。主要包括: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第46条)注意,该条款属于列举性条款,并没有“其他情形”这样的开放性规定,所以,离婚案件中,除了这四种情形,过错损害赔偿请求很难得到法官的支持。不过,侵权责任法草案第50条关于“妨害婚姻家庭关系”侵权责任的规定,将扩大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即,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打击当前“二奶比原配厉害”的低俗之风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2、婚外情过错方并非必然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法院所支持的过错损害赔偿请求仅限于发生同居或重婚过错行为。对于间断的婚外性行为赔偿请求,一般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中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解释规定,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虽然难以得到损害赔偿,如若能够多分财产,在实质上得到了物质补偿。
3、目前有几个误区需要澄清。一种误区是有的律师认为除了同居和重婚之外的过错行为,对于无过错方毫无用处;一种是有的人认为只要有过错,不论什么过错,过错方都应当赔偿。两个极端,过犹不及。同居和重婚行为,过错方需要负担的是过错赔偿责任而不仅仅是多分财产;除此之外的婚外情过错行为,过错方承担的是少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补偿责任,二者有本质区别,虽然,对于无过错方来说,都是财产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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