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咨询】
“我与老公2007年6月登记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由于公婆也拿出一部分钱来付首付,所以《产权证》上,是老公和我以及他父母四个人的名字。房装修好后,是给我们做婚房用的。婚礼结束后,公婆立即提出银行贷款应由我们小夫妻负责归还。我则认为如果全部银行贷款由我们还,则必须将《产权证》上的名字,更改为我和老公两个人的名字。至于他们出的首付款,我们可以日后还给他们。不想这一建议,遭到公婆的严厉拒绝。在此事争论的过程中,我老公逐渐站到了他父母一边。去年底,他们家趁我上班的时候,将门锁换掉,我只能搬回娘家居住。今年元旦刚过,老公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但是绝口不提我们房产的事。我找到法官反映情况,得到的回答却是,房产部分法院不负责处理。我不明白这其中到底是怎么回事?请律师教我该怎么做? ”
【上海离婚律师钟涛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很显然,法院能够裁判处理的仅限于夫妻双方的财产。程小姐与丈夫和公婆共有的财产,已经超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法律上称为 “家庭共有财产”,该财产涉及程小姐公婆的财产权益,因程小姐的公婆并非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所以人民法院确实不能进行处理。程小姐可以“离婚归离婚,争房产归争房产”。程小姐可以与丈夫离婚后,另行起诉丈夫和公婆来主张房产所有权。届时,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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