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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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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年限有规定吗-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0-6-3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如何给付?年限有规定吗-上海离婚律师

 

答: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的抚育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应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要给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止.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教育,或者丧失或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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