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在办理遗嘱纠纷事务中积累了不少经验,总结如下,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1、 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否为立遗嘱人全部合法拥
有。
特别是对于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立遗嘱人不能全部予以处分,只能处分依法属于自己的份额。如本案中的夫妻双方就是分别立下遗嘱,分别对自己享有的份额作了处分。
2、是否为立遗嘱人亲自行使。
只有立遗嘱人才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亲自行使才反应出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践中,老人的儿女代书遗嘱、儿女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儿女们在老人生前就达成协议分割老人财产的现象大量存在。因无法反应是否为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内容均不合法,最终导致遗嘱无效。所以,确立遗嘱要符合继承法中有关遗嘱种类的规定。如本案就采用了公证遗嘱的方式。
3、 发生争议要尽早起诉。
继承纠纷一旦发生,经协商无果要尽早起诉。一旦其他继承人故去就会发生转继承,该故去继承人的子女就会参与继承纠纷。不但增加了参与案件人员的数量,也可能因人员分散居住,导致无法送达法律文书,增加案件审理的难度。故要尽快起诉。
因篇幅所限,再加之继承纠纷的复杂性,故无法对继承中存在的其他问题逐一进行探讨。只能概括上述几点问题简单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