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涛律师-上海离婚律师网[www.yaoup.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后台管理
首席律师

姓名:
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律师介绍>>>
咨询电话:15800502572
离婚指南
热点文章
来访路线

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浦东第一八佰伴旁边)


工作手机:15800502572


电 话:086-21-50630507-807

Q Q:17281477

传真:086-21-50630376


E_mail:ayukowa@163.com

 

上海离婚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相关文章
 
当前位置: 主页 > 离婚房产分割>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应算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

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应算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0-6-21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产权的公房,离婚时应算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律师按:根据上海市婚姻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平均分割,但是考虑到此种情况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拥有使用权,这一使用权也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对该交换价值也应予以考虑。但是,如果小夫妻买房时,一方父母没有主张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父母将该交换价值赠与小夫妻两人,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当初明确指明只将使用权的交换价值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样的话,另一方在离婚时如果去的房子的所有权,还应支付对方支付该部分房屋使用权交换价值。

案情简介:


1、原告陈某父母在同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并从单位分得一套使用权房,承租人为陈某父母两人。

2、2001年陈某与董某结婚,由于结婚后没有地方住,陈某、董某两人便一直居住在上述房子内。

3、2003年,陈某父母单位政策改变,鼓励职工买下使用权房,陈某、陈某父母以及董某商量有陈某和董某夫妇出自买下该房产,产证登记在陈某的名下。

4、同年9月,陈某、董某想单位支付45万元购房款,并顺利办下产证。


5、2004年,陈某、董某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是在房产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陈某认为:房子是自己父母单位分配给自己父母居住的,并且产证也登记在自己一人的名下,因此该房产应当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自己可以把当初买房时董某支付的价款返还给董某。


董某却认为:房子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买下的,虽然登记在原告一人的名下,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此房也应认定为原告和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该房虽是原告父母承租的公房,但是在原告、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出资买下了该房的产权,该房应当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房子为原告陈某和被告董某的共同财产,离婚后,房子归陈某所有,陈某支付董某折价款30万元。

. TAG: 上海 离婚 公房 夫妻 律师

 
友情链接
钟涛律师 手机:15800502572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2502室
(地铁2号线、4号线、6号线、9号线世纪大道站下12号出口西300米,
附近公交线路783、995、870、130、790、970、538、584、775、隧道3线,东川专线等等)
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 版权所有
沪ICP备19012128号-11

关键词:离婚协议书 上海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