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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简介:钟涛律师主要擅长离婚诉讼、房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有关的婚姻领域,接受过上海东方电视台、中国法院网、新民晚报、上海商报、中国经营报专访,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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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0-6-19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同居期间财产如何分割-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律师按: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1、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仍然现行有效,尽管该司法解释中部分内容与后来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婚姻法有冲突的地方已不再适用,例如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问题、非法同居与同居关系的提法,但是其中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部分还是可以适用的。

  [案情]
 

  于某男与李某女彼此相爱,并于2005年以夫妻名义同居,不久产一子,2006年于某出资2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和李某共同出资买了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子,其中于某出资150万元人民币。2008年于某认识了席某女,开始疏远李某,于某要求“离婚”并同意孩子归李某抚养,李某同意“离婚”,也同意抚养小孩,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产生争议,李某认为双方是夫妻关系,应当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一人一半,于某则认为自己花掉的钱买的东西应当归自己所有。
 
  [争议焦点]
 

  1、于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什么性质?
  2、他们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评析]
 

  一、关于于某与李某在法律中属于什么关系
  1、于某与李某没有领取结婚证;
  2、他们二人同居的时间是2005年;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应当补办登记,不补办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所以于某和李某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即不存在婚姻关系。
 

【律师解答】

【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1、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仍然现行有效,尽管该司法解释中部分内容与后来的司法解释及修改的婚姻法有冲突的地方已不再适用,例如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认定问题、非法同居与同居关系的提法,但是其中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部分还是可以适用的。该司法解释中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共同财产即按份共有财产。
  2、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规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只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即夫妻共同所有和家庭共同所有或者共有人约定共同共有。同居关系不属于具有家庭关系,所以从这一角度看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当按照按份共有财产处理。
  3、按份共有财产如何处理呢?与共同共有有何区别?
根据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可以看出按份共有以约定的份额作为分割的基础,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出资额确定份额,如果出资额也不能够确定就等额分割。
   共同所有是大家共同享有,分割时一般按照均分原则进行分割。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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