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如果等级在一方名下的房产,一方主张房屋为其个人购买,并向法院提供了购房发票和房产证,法院可能认定这套房子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房屋他有份出资购买,如果没有提供证明,$$$法院不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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