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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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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10-6-17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个人养老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上海离婚律师

钟涛律师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客户案例】

居民老王于1995年与齐某结为连理,2006年10月,老王所在单位一次性付给了他8万元养老保险金,因当时夫妻感情稳定,老王便将这笔钱交给了妻子齐某保管。2009年年底,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上有了异议,老王认为那8万元的养老保险金是个人所有财产,而齐某则坚持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得4万元,为了这事,双方起了纠纷,老王来到司法所咨询:个人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劳动法》中规定养老保险金是指,国家和社会在劳动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为使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而给予劳动者本人的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险。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所涉及的养老保险金并未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中,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十一条规定却明确将个人养老保险金列入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老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8万元养老保险金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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