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男和李女2004年结婚,2007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王男起诉离婚。双方对财产发生了争议,因王男婚前有一套房产,2005年该房屋拆迁,王男获得拆迁补偿款40万元。对此李女认为该40万元是婚后取得的,应该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而王男则认为房子是自己婚前购买的,所以拆迁款应属于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看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应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和来源综合地予以认定。在本案中,陈某与李某共同居住的房屋是陈某婚前自行购买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该补偿款的获得是以原有的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为前提,是原房产所有权的自然延伸。因此,对王男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只是将他的房产转化成为了货币形式,40万房屋拆迁补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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