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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 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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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承租权就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时间:2010-5-5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承租权就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问的答复: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根据上述规定,公房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分割。但需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答: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贷款购买公房,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关于房产权属的书面约定和其他特殊情况,无论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还是一方偿还贷款,其所购房屋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如果离婚时贷款尚未还清,在房产分割时不是对房产全值均分,需要用房价减去未还银行的贷款,剩余部分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如果房屋价值随时间变化有所增值或贬值,应当按照一定的系数修正房产分割的价值。
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归属不进行审理,也不作出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今后领取房产证之后,任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法院确定房屋归属,人民法院那时将依法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确定房产的归属时,并不一定当然地认定房屋产权归购买房产一方所有,人民法院将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房产的归属,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答:在婚前以一方名义贷款购买公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其所购房屋为婚前购房一方所有,但该房共同还款部分和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为双方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就婚后形成的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如在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并且夫妻双方对房屋产权达不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时,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归属不进行审理,也不作出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等到今后领取房产证之后,任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法院确定房屋归属,人民法院那时将依法作出判决。. TAG: 公房 离婚 名下 结婚登记 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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