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可以不回国进行离婚诉讼-上海涉外离婚律师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可否不回国进行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国内律师办理离婚诉讼。
一、不在国内居住方作为原告的情况
其可以委托中国国内的律师代为办理离婚诉讼,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本人书写的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还要经过公证和认证。
二、不在国内居住方作为被告的情况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可以不出庭,如果国内法院的开庭通知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在国外一方当事人,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期国内案件六十日,涉外案件六个月。
三、委托书和离婚意见书
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才能生效。离婚意见书包括离婚与否、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的处理意见,如果认为有必要时候,还要附上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状况(也要经过公证和认证)。
双方都在国内的离婚案件的委托书大多是一般代理,特别是对于是否离婚都采取一般代理方式,对于国外方委托国内律师诉讼的委托书必须是特别代理,律师有权代表当事人作出离婚与否的表示。
委 托 书
委 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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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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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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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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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在 详 细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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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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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委 托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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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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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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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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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事项: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委托人 |
中国护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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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永久居留证(绿卡)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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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证件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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