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国内与失踪的外国人解除婚姻关系-上海离婚律师
问: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2005年和韩国人在韩国登记后那个人就不见了,再也联系不上了。我知道自己受骗了,中介人也跑了,现在我户口本婚姻栏显示的是和韩国人登记的已婚关系。我问过派出所和婚姻登记处等地方,都回答我说只要韩国人给我开离婚证明就可以解除婚姻关系,可是我去不了韩国,也找不到那人。我现在要再婚,可没有韩国人离婚证明我就解除不了和那人的婚姻关系,请问我该怎么办?怎样解除和韩国人的婚姻?求你们帮帮我!谢谢了!
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离婚案件,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内办理离婚,不论是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律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而关于案件的管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要求离婚的,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国内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你可以向你在国内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该韩国人的婚姻。
另外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韩国人为失踪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所谓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等其被宣告为失踪人时,你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将婚姻关系、财产等问题一并作出处理,法院判决离婚生效后,你就可以再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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