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借离婚转移财产躲避债务导致最终承担责任-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当事人通过离婚时财产分割,规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案被告谢某生、张某夫妻在借款到期前办理离婚登记,并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张某名下,事实上两人又一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试图恶意逃债是明显的。那么,当事人通过离婚逃避家庭债务是否能得逞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只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即便夫妻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只要债权人不明知的,他都可以推定其夫妻财产是共有,双方对债务均负有偿付义务。因此,不论是在债务到期前,还是到期后,只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离婚财产的分割只要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都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双方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
【案例参考】
原告谢某诉称:1999年4月1日被告谢某生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550元,约定1999年12月30日前还清,并于1999年8月16日出具了借条。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为了逃避债务,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的前一天协议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全部转移给被告张某(谢某生之妻)。离婚后,两被告仍然共同生活,共同劳动,原告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还清借款本金155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所诉属实,经查明,两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的前一天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量债务由被告谢某生偿还,共同财产房屋归被告张某所有,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规避法律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被告张某对该笔借款亦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5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遂判决由被告谢某生、张某偿还给原告谢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5550元及逾期利息。
【钟涛律师解答】
要杜绝此类逃债行为,最根本的是完善立法,对恶意逃债行为给予制裁;从权利人的角度讲,一是债形成时让债务人夫妻都在协议上签名;二是发现债务人有离婚等影响债务清偿情形时,及时向法院起诉取得司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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