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异国父母如何行使探望权-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法院认为。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秦先生作为父亲,有探望儿子的权利,殷女士有协助秦先生行使探望权的义务。现殷女士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行使探望权会有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故殷女士不同意秦先生探望,并反诉中止秦先生行使探望权的反诉请求,实难支持。由于秦先生临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生活,故其提出在暑假期间集中探望儿子 15 天之诉请,尚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秦先生自 2009 年起每年 7 月 15 日至 7 月 31 日对儿子实施探望权,至其儿子 18 周岁时止的一审判决。
夫妻离婚后, <
< 夫妻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父亲则加入了美国籍 并去了美 国。现在美国的父亲提出探望儿子的要求,遭到母亲的强烈反对。家住闵行区的殷女士和秦先生于 1994 年登记结婚,两年后有了一个儿子。后为琐事发生摩擦,殷女士于 1999 年向上海法院提出离婚,但没有得到允许。 2000 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被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儿子由殷女士抚养,秦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 300 元,至其子 18 周岁时止的判决。离婚后,秦先生加入了美国籍。由于在异国探视儿子有诸多不便,思儿之念越发强烈,终于于今年 3 月 16 日诉至本院,要求每年 7 月 15 日至当年 7 月 31 日对儿子实施探望权。
原妻反对探望
并反诉要求中止秦先生的探望权。辩称, 殷女士不同意秦先生的诉讼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秦先生曾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对其家人采取谩骂等粗暴行为,对儿子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另外,秦先生在 离婚 判决书生效前出国,多年来一直杳无音讯,未履行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此外,儿子已年满 13 周岁,自己也不愿意打破目前的平静生活,也不同意秦先生探望。
暑期半月适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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