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离婚时的公房承租权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由法院酌情处理:
1 婚前取得承租权的情况
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该房的承租权,离婚时承租权由该方继续享有。
2 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婚前一方已经取得公房的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由于这一情况的发生只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即这一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 一方婚前借款取得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这种情况下,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另一方按照婚后共同偿还借款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
4 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承租房屋拆迁时,如果被拆迁人(即公房所有权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房屋的承租权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这一承租权的取得是基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该房屋的承租权还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 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6 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其实,在现实中,还可能存在其他类似的情况。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变为了那栋房屋的承租权;或者是这栋房屋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货币;或者其他财产形态,在这些情况下,只要后一种财产形态的形成是基于原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态之下的财产,无论是承租权,或者是货币,或者是股票,基金等,都应该归夫妻一方享有。
7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使用权归双方共有。
8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给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如果将公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当后果时,可以运用这一条款酌情处理。
在双方均有承租权的情况下,且双方都主张承租权的,具体应判归哪一方应参考以下因素:
1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 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3 照顾身心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 照顾无过错一方。
5 取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单位的意见。
双方均有承租权可具体分为四种情形:
1 双方均主张公房承租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采用竞价方式由出价高者得。
2 一方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估机构对该房在拆迁情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 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经产权单位同意,且双方均提出申请的,则可以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 双方均不主张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同意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际情况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一方使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的一半为标准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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