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上海离婚律师钟涛
只要不违法, 可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证明力的
很多当事人认为, 2002 年 4 月 1 日。偷拍偷录 ” 取得的证据不合法,不会被法官采信。这种观念主要源于 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以举证目的录音,录像,要征得被录音者同意才行。而在现实中,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同意,对方也会很谨慎而不会在录音中透漏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并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上述《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做了较大程度的修改。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对 “ 有 其他证据佐证 并以 合法手段取得 无疑点 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 核对无误 复件 ” 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 68 条的规定。不能作为评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否侵犯了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比方,为了调取不忠证据而侵入第三人住宅,侵权行为,当然取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里取证,则不存在此问题。但是如果取证目的已经达到却又另行对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侮辱,则又构成了侵权行为。再如,安放录音设备是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就不具备合法性。再如,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第三人居室内的两个人亲昵的照片就不具备合法性,但如果是公共场所获取的两人亲昵的照片,就具有合法性。再如,通过法律禁止性出卖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因为收集证据的手段就不合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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