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欠债未必夫妻双方还 关键证明未用于共同生活
这笔钱,分居的丈夫欠下大笔债务后失踪。该不该视为共同债务,妻子也有义务还?近日,这场长达 1 年半的债务官司终审判决:由丈夫一人偿还。
昨日,当事人李盈提起此事叹道:总算不用莫名其妙为这负心汉还钱了
李盈说,与王明结婚多年, 2001 年初,王明却离家与一女子租房同居,两人最终于 2003 年底离婚。孰料, 2004 年 6 月,却被人告上法庭要她还钱。
原来,王明在 2002 年 7 月至 10 月,以支付工程设计费等名义分 4 次向黄勉借了近 6 万元,却一直不还,最后失踪了黄勉遂将王李两人告上法庭,要求他共同承担债务。
一审判决支持了黄勉的请求,李盈不服上诉。武汉市中院二审时,搜集了一些证据,证明王明确实将一局部借款用于工程,夫妻俩当时正在打离婚官司,王明正与他人非法同居。法院据此推定王明的借款并未用于王明和李盈的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盈代理人、江汉区民权街司法所吕少波律师说,新婚姻法有一条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 ” 跟以前相比,着重维护的债权人的利益。本案的关键在于李盈举证出王明的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本案比较特殊,一般情况下举证很难,只能靠大致的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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