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必经调解程序-上海市实行立案直接调解离婚-上海离婚律师
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程序。 调解是离婚的法定顺序。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调解是离婚的必经顺序,只有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才准予离婚。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婚姻法》之所以规定离婚必经调解顺序。
使双方当事人思想沟通,一、通过调解。达到缓解、消除矛盾、相互谅解的目的促使婚姻关系向和美方向发展;
进行法治、道德宣传,二、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承担家庭责任,降低离婚率,确保社会稳定;
双方当事人能在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下重新认识自我自律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基础,三、通过调解。巩固婚姻感情,有利于建立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
人民法院才判决离婚,四、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不能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质量的同时给当事人一个感情缓冲区,有充分的考虑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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