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郭先生的违约行为导致于先生丧失在同时期购买其它房屋的机会,其次。使本可通过与郭先生订立买卖合同而获利的机会丧失,房价上涨的情况下,于先生的利益受损。因双倍返还定金仍无法弥补于先生的经济损失,故郭先生应赔偿于先生的损失。但由于双方处于预约阶段,于先生未全额支付对价,郭先生只应对于先生的机会利益损失而非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对此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损失 8 万元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上家 “ 跳价 ” 现象屡见不鲜。记者昨天在调查中发现,随着二手房交易市场活跃度的不时上升。迫于房价的快速上涨,绝大多数的购房者对于上家的跳价 ” 行为采取姑息、忍让的态度。房产界法务人士就此明确表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由于上家的违约行而导致下家丧失在房价上涨的同时期购买其它房屋的机会,上家可要求下家对其机会利益损失进行一定的赔偿。
下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欲购买郭先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路的某物业,今年 5 月。通过中介公司进行磋商,最终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约定该物业价格为 290 万元,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约定签署协议后 45 日内签署正式买卖合同。之后,于先生将意向金 3 万元交给中介公司,郭先生签收定金后与中介公司签署了定金保管书》
于先生依照协议的约定要求与郭先生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之后。但是于先生通过了解得知,郭先生已经通过其他中介将房屋以 320 万元的价格另行出售给了人,并已与他人签署了正式的买卖合同。于先生立即与郭先生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是郭先生表示可以依照协议的约定双倍返还定金 6 万元,于先生则不同意。双方遂发生纠纷。于先生则将郭先生起诉至法院,申请查封了郭先生的上述房产,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6 万元,并要求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30 万元。
法院酌情确定房屋差价损失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上家郭先生是否应当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责任,法务人士认为。否应当承担赔偿房屋差价的法律责任。
原告于先生认为,就此问题。依据三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双方就该房屋的价款、交易条件、交房时间等都作了详细的约定,该协议具有买卖合同的所有条件,现郭先生单方违约将房屋以高价另售他人,应当承担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并应当赔偿其房屋的差价损失。
三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对房屋交易的预约,原告郭先生则认为。并不具有正式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故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6 万元,但是不应当承担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30 万元的法律责任。
判决郭先生双倍返还于先生定金 6 万元,最终该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并酌情确定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 8 万元。
预约机会利益损失可获赔偿
首先, 21 世纪不动产上海锐丰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经理蔡钦光点评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案中,郭先生签收于先生支付的定金后违约,应当依照约定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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